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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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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7〕152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会务工作操作程序》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职能科室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拟订,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含行政措施)。

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送市府法制办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供word电子文本(发送给政策法规科),并注明拟稿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在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市府法制办审核时,应提供拟订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书面依据及其他参考性文件。

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内容。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加以说明。

五、各拟稿单位应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前15日,将需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依据、说明等相关材料送交市府法制办。未在期限内及时提交有关材料,延误审核工作的,除市政府领导特别要求外,不列入本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不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审核  通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

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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