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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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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7〕133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意见

 

为加快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根据省经贸委、省农办、省电力公司下发的《浙江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意见和标准》(浙经贸电力〔2006〕566号)和《关于全面推进我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浙经贸电力〔2007〕2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农村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农村全面进步为目标,推进“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的农电发展战略,加快新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改进农村供电服务质量,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建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两改一同价”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快我市新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提高电能质量、供电能力与用电水平,提升农村电力管理水平和供电服务质量,为全面实现新农村电气化打下坚实基础。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农村年用电量较“十五”末翻一番,力争达到4亿千瓦时,全市农村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500千瓦时,农副产品加工基本实现电气化,农村电网布局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采取“先易后难、分批实施”的办法实施。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的建设,由市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新农村电气化村的建设,由村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由市供电局统一组织实施,到2010年12月底前,全市通过“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达标验收。并根据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和建设进度稳步推进“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和“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达标验收。到2010年年底前,全市完成30%的行政村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40%乡镇达到新农村电气化乡(镇)标准。其中2007年底做好鹿山街道和下属9个行政村的新农村电气化村试点工作,并完成“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和“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达标验收。

 

三、工作机构

(一)领导机构

建立嵊州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经贸局、农办、供电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广电总台、电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在新农村电气化县、乡镇(街道)及村的创建过程中,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相关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电局),成员由经贸局、农办、供电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行政村要建立用电管理协调小组。

(二)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报告日常实施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与相关协调工作,并对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乡镇(街道)、村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贸局:负责牵头制订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和验收实施细则,组织专家组对新农村电气化的验收,对达到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的行政村发文命名。

市农办:负责协调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的衔接,协调行政村规模调整前后村名的衔接,督促成立行政村用电管理协调组织。

市供电局:是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主体,负责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方案,按考评标准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市、镇乡(街道)、村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布局。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土地调整和落实。

市广电总台:配合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广电线路的清理和整改工作。

市电信局:配合全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对电信线路进行清理和整改。

乡镇(街道)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落实辖区内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督促行政村成立用电管理协调小组。

行政村用电管理协调小组:负责落实村电网规划、用电管理、安全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落实村管电人员(村电工),具体负责村民表后线和农灌线、路灯线等村集体所有的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积极组织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工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任务,是省政府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我市第一批列入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新农村电气化协调工作小组,按照“示范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新农村电气化镇乡(镇)、村的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配合电力部门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扎实推进辖区内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强新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要根据产权归属,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实施农村公用电力设施改造工程。属于电力部门资产的电表前部分电力设施,由电力部门负责建设和改造,属于村集体所有和村民用户所有的电力设施,包括农业生产、排灌线路改造、表后线改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如存在安全隐患,由村委会负责改造。在此基础上,可申请实施新农村电气化镇乡(镇)、村的建设、改造。通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形成一个坚强、可靠、安全的农村电网。

(三)完善制度,加强农村用电管理。按照“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巩固成果、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农电管理机制。乡镇(街道)、行政村两级电气化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农村电网建设与管理中的问题,化解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创造和谐供用电环境,确保农村低压电网的正常管理和安全运行。要实现电压合格率达到97%以上,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安全、经济、可靠的电力保障,不断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水平。

(四)转变观念,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建设新农村电气化对农村电力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供电部门要在服务理念、服务机制、服务质量上实现新的转变和提高。要加强农村供电服务规范化窗口建设,加快推进农电营销信息化进程,要加大电价、电费政策的执行力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乱加价、乱收费。要加强农电行风建设,以服务新农村为出发点,以提升客户满意度为重点,加强对农电服务质量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五、考评验收工作

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分为三级:“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农村电气化乡(镇)”和“新农村电气化村”。

“新农村电气化县(市)”的考评,由市经贸局、农办、供电局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绍兴市经贸委、农办、电力局审核推荐,由省经贸委、农办、电力公司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市)”的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推荐给国家电网公司对承担其供电任务的市供电企业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市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的考评,由乡镇(街道)会同市供电局提出申请,按照逐级上报的程序,分别经市经贸局、农办审核推荐,由绍兴市经贸委、农办、电力局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新农村电气化乡镇”称号,同时,由省电力公司确认推荐给国家电网公司,授予承担其供电任务的供电营业所“新农村电气化镇乡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上报,由市经贸局、农办、供电局组织考评验收,考评合格的授予“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电力  建设  意见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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