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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29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清明节期间全市森林禁火的
通 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据气象部门预测,全市近期天气将持续晴好,森林火险等级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08年4月10日为全市森林禁火期。森林禁火期期间,南山湖森林公园、嵊州市林场、百丈飞瀑风景区、王羲之旅游景区,崇仁瞻山景区、浙江震凯化工有限公司(仙岩镇)、甘霖镇独秀山民爆品仓库等区域内全面禁止农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和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凡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二○○八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林业 森林 禁火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