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嵊科技[2008]25号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嵊州市科技联络员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技联络员:
为进一步落实嵊科技[2008]5号文件精神,切实掌握企业的科技需求,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调动科技联络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嵊州市科技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4月25日
嵊州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型企业培育步伐,积极鼓励我市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1、全市工农业企业。
2、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企业经营者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意识,并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和职工队伍,经常性地开展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3、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1.5%;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1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
4、有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必需的试验设备。
5、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有一项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授权专利。
二、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1、嵊州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二份与电子文档)。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其它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专利证书、科技合作协议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三、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并填写嵊州市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
2、科室初审,提出审核意见。
3、局班子审定
4、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
四、奖励政策
1、经认定的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每家给予一万元奖励(含市奖励部分)。主要用于中心的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2、优先推荐申报科技型企业。
3、优先推荐申报绍兴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省高新技术研
究开发中心。
五、其它
1、企业已建有省、绍兴市级研发机构的不再认定。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3、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
报:
抄: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