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全面落实省委、市委进一步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的战略举措,营造我市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全面落实省局助动经济发展举措的基础上,结合绍兴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机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如冠所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各县(市)局直接核准;对各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将逐步实施网上审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登记则委托基层工商所直接核准、发照。
二、按省局授权,做好全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初审工作。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要求。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名称行业带有科技、实业、发展、物流等字样;允许改制企业使用原不带字号、行业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申办名称登记时,可免提交中外双方资信证明。市、县行政区域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注册地登记机关直接核准,报市局备案;积极引导上档次、上规模的企业申报不冠行政区域名称。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1)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或中类核准;(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需前置审批的,但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先凭所在地审批部门的同意的证明办理登记,经营范围后加上“凭许可证经营”等字样;(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为前置的,需经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而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又急需建帐开户的,同意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准为“筹建”。
五、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1)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时,中方企业承诺将其经营范围变更为“实业投资”时,允许中方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2)内资企业可以利用原有的场地、设备、资金,吸纳外方资金,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允许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直接办理登记,不必提交验资报告。
七、在不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前提下,股权比例不作规定。
八、允许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和非公司制企业主办单位变更,不提交验资报告。
九、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只要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营业执照表明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万元等字样)。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十、允许非公司企业法人采用变更登记形式改制为有限公司(限企业法人之间):原有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办理前置审批;允许以净资产出资;涉及注册资本减少的,只要原主办单位和改制企业作出已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对债务履行作出清偿完毕或担保承诺证明的,可不必提交公告证明。
十一、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对从事饮食(除饭店)、加工、修理业,且经营地址不在居民生活区内,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二、放宽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对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尚未领取产权证的,属城镇范围内的可凭购房协议(附发票)或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办理登记;属农村范围内的可凭镇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证明;对进入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企业,可凭市场或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登记。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如冠所在县(市)行政区域的,由各县(市)局直接核准;对各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将逐步实施网上审批;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的登记则委托基层工商所直接核准、发照。
二、按省局授权,做好全市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初审工作。
三、放宽企业名称登记要求。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名称行业带有科技、实业、发展、物流等字样;允许改制企业使用原不带字号、行业的名称;外商投资企业申办名称登记时,可免提交中外双方资信证明。市、县行政区域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注册地登记机关直接核准,报市局备案;积极引导上档次、上规模的企业申报不冠行政区域名称。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1)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并可按国民经济行业的大类或中类核准;(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需前置审批的,但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先凭所在地审批部门的同意的证明办理登记,经营范围后加上“凭许可证经营”等字样;(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为前置的,需经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而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又急需建帐开户的,同意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准为“筹建”。
五、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1)兴办中外合资企业时,中方企业承诺将其经营范围变更为“实业投资”时,允许中方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50%;(2)内资企业可以利用原有的场地、设备、资金,吸纳外方资金,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六、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允许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证明直接办理登记,不必提交验资报告。
七、在不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前提下,股权比例不作规定。
八、允许公司制企业股权转让和非公司制企业主办单位变更,不提交验资报告。
九、允许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凡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人员,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一次性注入有困难的,只要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营业执照表明注册资本额(实收资本×万元等字样)。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责任,企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十、允许非公司企业法人采用变更登记形式改制为有限公司(限企业法人之间):原有专项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不需要重新办理前置审批;允许以净资产出资;涉及注册资本减少的,只要原主办单位和改制企业作出已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对债务履行作出清偿完毕或担保承诺证明的,可不必提交公告证明。
十一、支持发展第三产业。对从事饮食(除饭店)、加工、修理业,且经营地址不在居民生活区内,注册登记时,可免予提交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十二、放宽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对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尚未领取产权证的,属城镇范围内的可凭购房协议(附发票)或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办理登记;属农村范围内的可凭镇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证明;对进入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的企业,可凭市场或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