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办 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和《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06〕1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除符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规定外的工业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纳入政府土地集体会审制度,协调解决工业用地出让中的相关问题,集体确定有关事项。
(一)市政府定期召开土地集体会审例会,确定地价、产业等需集体确定的有关事项;
(二)市国土局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制订、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市发改局、市经贸局负责项目、投资规模强度审核等工作;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设计条件制订、平面布置、立面设计审查等工作;
(五)市外经贸局负责外资企业审查等工作;
(六)市环保局负责环保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年初,市国土局根据上级下达的用地计划和指标情况,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村镇)规划和工业用地供求状况,会同市发改、经贸、建设、外经贸等部门,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开发区、乡镇工业功能区及乡村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预申请内容包括用地位置、投资规模、用地规模、产业类型、开工竣工期限等。
第七条 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公开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土地出让前期工作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处置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依据基准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等确定,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具体价格见附表)。
第九条 市国土局根据出让计划及预申请登记情况,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政府集体会审批准后,由市国土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国土局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市国土局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及投标挂牌期限、投标,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土地集体会审会议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应当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申请参与投标、拍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参与招拍挂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注明产业类型、股东人数及拟成立的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的,应设立招标评标小组。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招标底价,审查投标人资格,主持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第十七条 以拍卖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的,应设立拍卖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拍卖底价,审查竞买人资格,指定拍卖主持人,主持拍卖活动。拍卖以遵循“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者。
第十八条 以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的,应设立挂牌小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期限届满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市国土局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体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短期(1—2年)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市发改、经贸、建设、外经贸、环保及工商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五条 严格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成立工业用地综合验收小组,市发改局为牵头部门,市建设、国土、经贸、外经贸、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相关职能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动态监管,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未按时交纳出让金及不按合同要求开发建设的,须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复核验收合格后,受让人方可申请换领规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证及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附:工业用地招拍挂最低价标准
附表:
嵊州市工业用地招拍挂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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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外资项目为实到外资) |
领带服装、机械电机、电子电声、家电厨具四大产业和生物医药、汽车摩配等新兴产业(万元) |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品牌企业、30优企业投资项目(万元) |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品牌企业、上市公司、30强企业投资项目(万元) |
其他 项目 (万元) | |
市区 |
外商投资(独资、中外合资) 市外内资 |
1000万美元及以上/10000万元及以上 |
11.0 |
10.0 |
9.0 |
12.0 |
500万美元及以上/含5000万元及以上 |
11.5 |
10.5 |
9.5 |
12.5 | ||
3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 |
12.0 |
11.0 |
10.0 |
13.0 | ||
1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 |
12.5 |
11.5 |
10.5 |
13.5 | ||
本地内资 |
固定资产投资1亿及以上 |
11.5 |
10.5 |
9.5 |
12.5 | |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及以上 |
12.0 |
11.0 |
10.0 |
13.0 | ||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及以上 |
12.5 |
11.5 |
10.5 |
13.5 | ||
实到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内资2000万元以下 |
13.0 |
12.0 |
11.0 |
14.0 | ||
五大集镇 |
外商投资(独资、中外合资) 市外内资 |
1000万美元及以上/10000万元及以上 |
10.5 |
9.5 |
8.5 |
11.5 |
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 |
11.0 |
10.0 |
9.0 |
12.0 | ||
3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元及以上 |
11.5 |
10.5 |
9.5 |
12.5 | ||
1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元及以上 |
12.0 |
11.0 |
10.0 |
13.0 | ||
本地内资 |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 |
11.0 |
10.0 |
9.0 |
12.0 | |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及以上 |
11.5 |
10.5 |
9.5 |
12.5 | ||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及以上 |
12.0 |
11.0 |
10.0 |
13.0 | ||
实到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下,内资2000万元以下 |
12.0 |
11.5 |
10.5 |
13.5 | ||
石璜镇 金庭镇 仙岩镇 |
|
|
10.0 |
9.0 |
8.0 |
11.0 |
其他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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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8.5 |
8.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