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嵊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嵊政〔2008〕57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市交通局等单位104国道嵊州段改建
工程项目BT运作管理监督权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项目贷款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
一、嵊州市交通局作为浙江省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并代表市政府行使以下权利:
1.代表市政府授予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特许期内对浙江省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项目BT运作的所有权益。
2.代表市政府与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浙江省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项目BT协议》。
3.负责嵊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浙江省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项目BT协议》项下回购收入的相关税负。
4.行使项目资本金及回购资金的拨付权。
5.协议期间必要的协议权和处理权。
6.对“浙江省104国道嵊州段改建工程项目”BT协议下的所有权益拥有者进行资本性融资的审批权。
7.特许期届满,代表市政府收回项目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