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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嵊政办〔2008〕114号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流通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酒类商品经营企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决定对全市酒类经营者开展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商贸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作好备案登记的相关工作。
二、酒类商品主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三、酒类备案登记的对象是指所有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酒类批发、零售的商店,经营酒类的饭店、宾馆、超市、酒吧、娱乐场所等。
四、备案登记的时间、地点:2008年7月20日至9月30日为集中办理时间。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酒吧娱乐业的经营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商贸办行业管理科(西前街38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从事酒类零售、餐饮业和其他酒类经营者到所在地工商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五、在备案登记时,酒类经营者应提交与原件相一致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酒类经营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六、凡新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到市商贸办行业管理科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凡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事项的酒类经营者,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贸办行业管理科办理变更手续。
七、《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八、各从事酒类商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办或拒不办理的,由市商贸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为保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关心重视,广大酒类经营者予以配合支持,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83331696(市商贸办行业管理科)。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业 酒类 登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