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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1〕116号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指导,市卫生局成立嵊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1)。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二、市妇幼保健院要承担项目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日常业务管理,并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督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梅毒检测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并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日常业务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保健服务和宣传工作。
三、市妇幼保健院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协作,发现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要及时互相通报,并迅速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报告、确诊、治疗方案确定等相关工作,确保医疗安全。
四、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市妇幼保健院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信息数据的收集、审核和上报,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目前只需按原要求上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报表,预防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报表暂不要求上报)。
附件:1.嵊州市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及技术指导小组名单
2.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