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1〕号
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局机关有关科室: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99号)文件精神,为妥善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审核认定,经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核认定内容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的身份审核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列入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对象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须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之内。
2.须有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经历。具体包括:
(1)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曾经在村卫生室(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并持有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时)》、《医士执业证书》、《赤脚医生证书》、《卫生员(保健员、接生员)证书》等证书之一的乡村医生。
(2)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或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本次审核人员不包括个体医生、单位医务室等人员。
(二)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
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
乡村医生从事相关工作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认定:
1.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
从业起始时间: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的,原则上以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为准。持其他证书的人员,从取得最早证书时间算起始时间。如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或取得证书时间与实际从业起始时间不符的,提供从业所在村同年龄段村民(至少3 人)的书面证明,同一乡镇同期从事乡村医务工作的卫生院医务人员或乡村医生(至少2人)书面证明,从业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从医书面证明。
截止时间: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的,离岗时未年满60周岁的,以离岗之日止;离岗时已年满60周岁的,计算至60周岁。持其他证书的人员,
从业起始至截止时间内有中断执业的,不足1年的忽略不计,超过1年不足2年的,按1年计,余类推。
2.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