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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嵊州市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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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幼〔2011〕9


关于印发《嵊州市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幼儿园,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嵊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文件精神,制订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嵊州市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嵊州市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学前教育  经费  管理办法  通知

抄报: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教育局。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7

 

附件:

 

嵊州市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870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嵊政〔200977号)及《嵊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嵊政〔201147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幼儿园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设立嵊州市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以下简称专项发展经费),支持全市学前教育发展。为规范专项发展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发展经费来源: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600万元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发展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学前教育业务指导,公办幼儿园、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和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奖励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当年度上等级、创示范的幼儿园,补助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的“五金”交纳,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等。

第四条  专项发展经费奖励和补助标准。

(一)奖励经费

1.创建成为绍兴市标准化幼儿园和优秀早教基地(中心)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创建成为嵊州市农村示范、合格幼儿园的分别奖励0.8万元、0.5万元;创建成为嵊州市优秀早教基地(中心)、优秀民办幼儿园的分别奖励0.5万元。

2.认定为省一级幼儿园的奖励5万元;认定为省二级幼儿园的奖励2万元;认定为省三级幼儿园的奖励0.5万元。

3.创建成为嵊州市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街道、开发区),五大集镇、四个街道和开发区奖励20万元,其他镇奖励15万元,乡奖励10万元。

(二)补助经费

1.建设工程补助。新建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市财政按工程立项价的30%补助,其余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承担;改建、扩建公办中心幼儿园的,按建设投入总经费的20-40%的标准予以补助。新建公办中心村幼儿园的,市财政按工程立项价的15%补助,其余由乡镇(街道、开发区)、村负责;改建、扩建公办中心村幼儿园的,按建设投入总经费的10-20%的标准予以经费补助。新建的民办中心村幼儿园,经验收评估达到绍兴市标准化幼儿园或浙江省二级及以上标准的,按每班2万元的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教育主管部门接管的新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一次性补助开办经费20万元。

2.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对有证幼儿园在职一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与幼儿园签有劳动合同的、按时交纳“五金”并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和职称的自聘教师进行补助。人均补助标准每年3000,2012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每年5000元。该经费只能用于幼儿园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的五金交纳,补助个人缴纳经费的60%,其余补给单位。

3.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残疾幼儿的入园补助,具体按《嵊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4.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补助标准生均每年100元,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5.完善学前教育办园设施等补助。补助额度根据年度学前教育工作重点和资金安排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专项发展经费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经费奖补时间每年申报一次。市属幼儿园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应在每年915日前向市教体局提出幼儿园经费奖补申请。

(二)审批程序。

1.奖励经费申请。以当年各级部门颁发的文件为依据,由教体局审核。

2.建设工程补助经费申请。公办幼儿园将立项批文、工程预决算及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民办幼儿园将投入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教体局审核。

3.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补助经费申请。由申请幼儿园提供办园许可证、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等级证书、卫生保健合格证、规范使用幼儿接送车辆证明和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交纳“五金”凭证(连续一年以上)、岗位资格证和职称证书、在职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报教体局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幼儿园取消当年补助资格:①当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②有违规使用幼儿接送车辆的;③园内食堂未达C级以上的;④未获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⑤未为在园幼儿投保园方责任险的;⑥上一学年办学水平评估为不合格的。

补助经费的计算方式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在园有补助资格的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数。幼儿园专任教师最高配备人数=班级数×2+19班以上的幼儿园可另加2个名额。

在职非公办幼儿教师经费补助方案分别在嵊州教育网和本乡镇(街道、开发区)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

4.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市属幼儿园、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审核后,将《嵊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申请表》和《嵊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申请汇总表》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上报市教体局。

5.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将辖区内各公办幼儿园的本学期在园人数于每年915日前上报市教体局。公办市属幼儿园直接上报。

(三)经费申领。经费奖补由市教体局提出方案,提交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研究后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  专项发展经费的使用管理和要求:专项发展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 建立专项发展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市教体局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嵊政办〔2006161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政办〔200943号)的规定,对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抽取一定比例进行考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专项发展经费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实施。由市教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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