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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纪监〔2012〕 3号
关于加强教师行为“十不准”(修订)教育的通 知
各市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及下属学校:
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倡导敬业奉献的高尚师德,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树立教育体育系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市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教体系统实际,特此修订嵊州市教师行为“十不准”,请全体教师自觉遵守。
一、教师行为“十不准”内容
1.不准有背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和行为;不得有损害祖国主权和尊严的言行;不组织、不参加、不支持非法的集会、游行、邪教等活动。
2.不准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等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不健康活动,不宣扬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骗取荣誉、待遇等;不拨弄是非,拉帮结伙;不打击报复,挟私诬告。
4.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不说粗话、脏话,穿着打扮要朴素大方得体,不化浓妆,不穿异服,首饰佩戴得体,谈吐文雅,行为端庄;不在教学区域和学生面前吸烟;不在授课期间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不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观看影视节目、炒股等。
5.不准上班时间擅离岗位进行打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或去校外健身、从事第二职业。
6.不准无故不完成、不接受教育教学任务,不随意停课、缺课、调课,不断堂,不拖堂。
7.不准讥讽、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不准随意将学生逐出课堂,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退学,对学生进行精神伤害。
8.不准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得随意增加课时,加大作业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不得私自向学生推销商品、报刊、书籍、资料,违规向学生和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9.不准以任何借口进行有偿家教,严禁对5人(含5人)以上学生在校外进行成班性家教,严禁强迫学生或介绍学生到指定的机构补课,严禁到民办机构兼课兼职。
10.不准以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训斥、刁难、埋怨学生家长;不得委托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的礼品、礼券、礼金或宴请。
二、教师行为“十不准”适用范围、对象
教师行为“十不准”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单位)在职在编教师(职工)。
三、有关要求
1.传达到位。各校(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设的紧迫性,认真传达教师行为“十不准”,确保人人知晓。
2.管理到位。各校(单位)要从办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教育系统良好社会形象的大局出发,不断深化教育,强化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落实校长作为学校和教师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教师行为“十不准”要作为所有教师必须签订“师德承诺书”的重要内容,作为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的重要内容。
3.检查到位。各校(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对教师行为“十不准”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违规及时处理;教师行为“十不准”的执行情况也将作为局行政主职暗访检查的重要内容,局人事科、纪检监察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4.执行到位。对违反教师行为“十不准”情况在明查暗访或被举报后查实的,当事人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称,不得提升职务,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当年度实行高职低聘;违规行为和绩效考核或校内分配制度直接挂钩,扣减绩效工资或校内考核工资;取消市本级的学科带头人、教坛新秀、名师培养对象等荣誉称号。对特级教师、享受正高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等及获得绍兴市级及以上先进荣誉的教师,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程序提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或停止享受有关待遇。对见习期内的新教师,给予解除见习期协议处理,不再予以聘用。对被教体局查处的违纪违规教师所在学校或单位作如下处理:对查处事件在全市作通报,学校集体和学校党政正职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任何先进。
对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教师,查实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被查实的,调离学校。同一学校,有两人被局查实从事违规家教的,该学校在全系统通报批评。有三人被局查实从事违规家教的,校长就地免职。
对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以旷工论处,擅离岗位一次,作旷工1天处理。在核定的工作量范围内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的,以罢课论处。达到聘用合同书规定解除聘约条款的,解除聘用合同。
教体局将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和投诉,做到有举报必调查,查实必处理。
举报电话:人事科:83022136
市纪委(监察室)驻教体局纪检组(监察室)83024419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师行为“十不准” 教育 通知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