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27号
关于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饮用水等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保证检查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满足规定的设备和人员要求(附件1)。
二、拟开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做好自查,于
三、市卫生局于4月上旬对各申请单位进行考评,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要求
附件2: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定点机构申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