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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嵊州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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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7号


关于成立嵊州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加强现有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发挥市级综合医院的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市临床病理诊断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嵊州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该中心设在市人民医院,委托市人民医院负责人员、业务管理。中心主任由张飞鹏同志兼任,王春江、王亚娟同志任副主任。

2.全市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再单独设立病理科,其临床病理诊断职能由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承担。原设有病理科的各医疗机构,在20122月底前做好人员安排和业务交接、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201231起按新方案实施。民营医院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选择送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诊断或独立设置病理科。

3.临床病理诊断报告统一以“嵊州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的名义对外出具,对市级医院同等条件地开放包括快速冰冻切片在内所有检查诊断项目,其他医疗机构开放除快速冰冻切片外的所有项目。诊断费用由送检单位预收,按季与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市人民医院)结算。

4.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要制定好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加强与各医疗机构的联系,固定联系人员与联系方式,及时提供临床病理诊断所需试剂和其他用品,并做好标本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工作。同时要通过与上级医院合作、高级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多种途径,切实提高中心的业务能力和诊断水平,确保及时、高质量地出具临床病理诊断报告。

5.有标本送检需求的各医疗机构要确定分管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自觉遵守市临床病理诊断中心的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标本的收集、固定、转送、记账和报告单领取等工作。

 

附件:有标本送检需求的医疗机构信息表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卫生  成立  机构  通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市委办、市府办、民营医院。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2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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