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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 嵊州市经济信息化局 嵊州市财政局
嵊科技〔2012〕17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企业:
为突出企业创新主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现将《嵊州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嵊州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嵊州市科技局 嵊州市经信局
嵊州市财政局
2012年5月28日
附件:
嵊州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突出企业创新主体,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嵊市委〔2012〕11号“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当年新获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和嵊州市级科学技术(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省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绍兴市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嵊州市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级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产学研合作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嵊州市“十佳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联盟,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区域科创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创业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建的创新载体,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对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绍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省级新产品(新技术)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经当年验收的省级以上、绍兴市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当年列入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绍兴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项给予10万元的奖励;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3万元、2200元、1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只限于由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经信部门发文认定或命名的产品、项目和称号。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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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