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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文件
嵊 州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嵊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企业: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工业强市、实干兴市”的工作基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提升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将《嵊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嵊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嵊州市科技局
嵊州市财政局
附件
嵊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意见》(嵊市委[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章 项目支持类型、经费与条件
第三条 项目支持类型及方式
1、高新技术(产品)攻关项目。指能够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经专家论证确认,由市科技局向企业进行技术难题招标的项目。按中标企业对项目科研投入总额的30%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浙江省科技厅2009年《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另行发布招标公告)
2、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分三类)。第一类是嵊州市人民政府与各院校签订的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此类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资金;第二类是指乡镇、街道、开发委及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与各院校合作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分中心、工作站、设计中心等(简称技术转移中心),每家每年奖励5万元。新建载体凭合同拨付,原有载体凭科技局考核文件拨付;第三类是指我市企业与院校合作共建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检测、分析及培训中心等创新载体项目。按项目科研投入总额的20%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额度。
3、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指校企合作研发或技术成果直接引进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按项目科研投入总额的20%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项目支持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为嵊州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
2、项目实施方向符合嵊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特色块状经济产业;
3、项目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资金落实、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申报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实行单独核算;
5、同一企业只申报一类项目,项目实施期间的企业不再申报同类项目;同一技术转让费只能申报一类项目。
6、尚未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项目。
7、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报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奖励的条件
1、引进共建单位应是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院士或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在嵊州所创办的研发机构可视作为创新载体来认定。双方签订的共建创新载体合作协议达到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2、场地实际使用面积200?以上;
3、依托单位的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2%以上;
4、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拥有必要的研究开发设施,具备开展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服务良好的工作条件,载体应有引进合作的研发项目和服务功能,并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研发内容、进度安排、利益分配机制和经济运营模式;
5、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科技人员应达到10人以上,引进科技人员数应达到载体科技人员总数的30%以上,引进的科技人员在创新载体的工作时间比例人均应达到50%以上,引进人员中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
6、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当年实际投入资金达到50万元以上,累计支付技术转让费在10万元以上;
7、建有多家载体的企业,同一性质的载体只奖励一家,不同性质的载体分别进行奖励;
三、申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奖励的条件
1、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或属于高新技术、特色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适用技术范畴,技术提供方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实力;
2、已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合同必须约定科技成果来源、转让费用、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等内容,签订合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3、企业具有较强的成果转化能力,累计支付技术转让费在10万元以上,实际科研投入经费已达到该项目总投入的30%以上;
4、企业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项目申请材料
一、申报校企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嵊州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网上同时申报,样稿在嵊州科技网http://www.
shengzhou.net/上下载);
2、申请单位与共建高校签订的合作合同原件;
3、共建创新载体项目实施工作报告(网上同时申报);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嵊州市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申请书》(网上同时申报,样稿在嵊州科技网http://www.shengzhou.
net/上下载);
2、申请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科技合作合同原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网上同时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对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作用及意义,项目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项目研究开发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预期目标及计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合作双方各自基本情况,合作方式、人员落实情况、合作双方分工及职责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复印件;
5、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受理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项目申请书与可行性报告)和纸质申报(文件规定的全部资料)并行的方式。申请单位根据申请项目类别填写项目申请表(5份),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附件材料(2份),纸质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开发委)及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2、项目受理截止期为
第四章 项目审查、立项与合同签订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一般程序为: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联审、社会公示、审核立项、签订合同。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立项论证。对附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现场和财务考察,确定拟立项项目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
第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嵊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根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等指标组织实施与进行验收。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等指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按计划实施、确需进行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原程序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相应指标。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半年内未组织实施,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有触犯法律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
1、立项项目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到期后的6个月内申请验收,逾期不申请验收的,视作自动放弃。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2、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效果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3、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嵊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样稿在嵊州科技网http://www.shengzhou.net/上下载);
(2)《嵊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与技术总结报告;
(4)成果应用情况报告;
(5)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7)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8)与项目成果有关的知识产权资料,包括技术资料、证明文件、专著、论文目录和照片资料等。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两种。
第十四条 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指标,经济指标达到合同规定的85%以上,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应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指标未完成的;
3、其中一项经济指标低于合同规定85%的;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用的。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可结题: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2、申请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项目合同书、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符合结题条件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统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6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同类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拨付方式
1、嵊州市人民政府与各院校签订的共建创新载体项目,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拨付;乡镇、街道、开发委及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与各院校合作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依据合同或科技局考核文件拨付;校企合作共建创新载体项目,依据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
2、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经费拨付。依据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发文拨付,先期拨付奖励经费的6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40%。未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不再拨付余额。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监督
1、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
2、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对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经调查核实,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奖励经费或取消奖励经费等措施。
3、对项目经费在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由市科技局按实列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施行。原《嵊州市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嵊科财[2011]4号);《嵊州市技术成果引进转化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嵊科财[2011]5号);《嵊州市高新技术(产品)攻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嵊科财[20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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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嵊州市科学技术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