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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委〔2012〕21号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庭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规范村级接待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机关各办、镇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嵊市委办[2012]40号《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接待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村级接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村级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村级公务“零招待”
1.村级公务的范围:村级日常工作;镇、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下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工作联系等。
2.在村级公务活动中,各行政村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赠送礼品、礼卡、礼券和安排其他消费活动等;不得到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中转嫁招待费用;不得向所属企业列支招待费用或抵扣应上缴款项。
3.因公务下村的机关干部,原则上回机关食堂就餐。确因工作需要或路途较远不能返回的,推行“廉政灶”制度,下村前先向镇有关分管领导请示后,按下村工作人数向镇党政办领取餐券,标准为30元/人,机关干部凭餐券在村指定人家中就餐,各村每月凭餐券与镇进行结算。
(二)实行村级公益事务、商务招待支出限额制
1.村级公益事务的范围:行政村组织干部群众从事防洪抢险、扑救山火等为公众谋求利益的活动和行为。
2.村级商务的范围:行政村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开展各种形式的经贸往来、商贸洽谈或向上(绍兴市级以上)争取项目(资金)等活动。
3.行政村因公益事务和商务产生的招待费用应厉行节约,实行限额支出。限额原则上控制在村经济合作社(或分社)年集体经济收入的5%以内。
4.明确审批程序,各行政村要把公益事务、商务的招待费用列入年初的村级财务预算,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按“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结。
5.公益事务、商务限额制招待费必须逐笔结清,并按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三)实行机关干部下村“五不准”
镇、市级机关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下村调研走访、指导工作、检查验收、上门服务等公务活动中,做到“五不准”:不准接受行政村安排的宴请;不准收受行政村赠送的香烟、土特产等礼品;不准收受行政村赠送的礼金、礼卡、礼券等有价证券;不准参与行政村安排的钓鱼、棋牌等休闲娱乐消费活动;不准向行政村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违反规定报销招待费的村干部,一律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个人退赔招待费。拒不退赔的,由镇党委和政府从其误工补贴或村干部报酬(含市财政的基本报酬补助)中直接扣除,并按《嵊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未按村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
3.对违反规定报销招待费的行为,镇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予以纠正。镇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把关不严,导致发生违反规定报销招待费等行为的,按《嵊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情形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
4.对违反下村“五不准”规定的机关干部,除经济退赔外,按照《嵊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问廉问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机关干部在村级项目、资金、技术等扶持和服务中故意推托刁难的,按照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镇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合力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
2.加强宣传教育。镇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干部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自律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各村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到家喻户晓,自觉抵制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3.加大监管力度。镇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定期对村级招待费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好监督工作。农办要强化对村级财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民政办要牵头抓好村务公开的深化完善工作。村级行政事务“零招待”和机关干部下村“五不准”执行情况列入干部年度述廉评廉的重要内容。
本通知有关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讨论决定。
中共金庭镇委员会
金庭镇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