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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财 〔2012〕 27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基本建设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市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体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质量,现将《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各校(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基本建设 管理 办法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附件: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体育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教体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嵊州市教育体育系统公办学校(单位)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及含财政建设资金补助的民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三条 凡次年新建、改建、扩建、维修项目,项目学校(单位)须在每年9月底前(500万元以上项目在3月底前)根据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选址、设计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内容、估算、建设工期等情况报教体局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条 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教体局审批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发改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有资质的中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办妥下列事项:财政局资金来源审批、规划局选址意见及红线图、国土局用地预审意见、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发改局节能评估,然后报发改局审批。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报发改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限额设计的原则,按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将预算报财政局备案。
项目单位应在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编制项目招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并依照下列规定报财政局备案。
(一)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5日内报备;
(二)项目合同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报备。
项目招标控制价、项目合同价不得超过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
第七条 教体系统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一律进市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进乡镇(街道、开发委)招投标中心或教体局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经教体局审批同意实施后,由各学校(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教体局财基科、监察室备案,未备案前项目不得动工(应急抢险项目除外)。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学校(单位)所有基修建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各项目学校(单位)要落实项目责任人记好施工日记,监督工程质量,督促工程进度。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安全,要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学校(单位)所有基修建项目(包括零星维修安装工程、点工)必须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安全目标责任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签证审批,学校(单位)工程变更签证和材料签证前必须报教体局审批。所有项目应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按照《嵊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当经项目单位及教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定。
竣工财务决算经教体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将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报审计局审计。
第十二条 工程建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同时组织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
经专项验收后向发改局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由发改局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后30日内学校(单位)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报财政等部门备案,并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的入帐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单位)要重视基建档案的管理,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所有基建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基建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单位)单体工程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设立基建专户,50万元以下项目除零星维修外应在行政帐户中设基建科目。
第十六条 学校(单位)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支出,其总额和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限额。
第十七条 工程款严格按合同条款及工程形象进度进行支付。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应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予以结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嵊州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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