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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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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财〔2012〕19


 

关于印发《嵊州市教育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属学校(单位),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教育专项资金配置,切实提高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嵊州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望各校(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经费  管理  办法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7印发

 

嵊州市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优化教育专项资金配置,提高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教育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放心班车工程专项资金、普通中小学资助扩面工程、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教育现代化乡镇、教育优质均衡示范乡镇创建、中职学校奖学金、职高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职高学生生活性补贴、职业学校专业教学经费、职教专业建设和专业技能奖励经费、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经费、学前教育专项发展经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专项资金、普通高中帮困助学经费、民办学校建设配套奖励经费、中小学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其他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凡上级下达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补助资金均适用本办法。教育专项资金中单独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的,按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做到:一是凡设备购置或建设性的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内容。二是专项公用类项目(如培训类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等),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三是资助中小学贫困生助学专项资金(如普通中小学资助扩面工程、义务教育爱心营养、中职学校奖学金、职高困难学生资助经费、职高学生生活性补贴、普通高中帮困助学经费等),应列支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五条  教育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和批准的用途执行,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资金使用用途的,应书面报请市教体局、市财政局,经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方可调整使用。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条  教育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应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设置项目核算科目,按批复项目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直接支付,严禁将项目资金直接下拨至下属项目学校。

第八条  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建设性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九条  市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报帐核算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市教体局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学校单位报帐的发票,按实际发生支出的性质进行严格分类把关,按照预算中确定的项目进行核算,对不属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内容的发票,必须拒绝报帐支付。违反上述规定报帐核算或与相关单位串通做假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动态监管。项目单位是项目责任部门,要负责对项目的全过程组织实施、管理,要确保工程质量。市财政局、教体局根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管,了解项目进展情况,监督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用款单位要主动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有关项目信息,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项目进展缓慢、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责任事故的行为,将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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