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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49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卫生局 嵊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 通知
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发〔2011〕27号)、《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1〕19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嵊人社〔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建立高效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运行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的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和绩效分配激励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强化综合服务职能,充分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城乡居民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导向、突出社会效益原则。以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体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切实提升社会效益和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原则。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实事求是,考核过程民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公平、公正。
(三)坚持综合考核、奖优罚劣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满意度等因素,把日常性检查、定期核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以及内部绩效分配挂钩,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充分调动机构、人员积极性,促进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内容
(一)综合管理,主要包括机构环境、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信息管理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内容按照《嵊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健康档案、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规划免疫接种、慢性疾病管理、精神病管理、传染病防治、卫生信息收集等。
(三)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工作效率、医疗质量与安全、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控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等。
(四)综合满意度,主要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卫技人员满意度。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由政府举办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考核主体
市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同时,由两部门管理人员、医疗和公共卫生专业人员等组成绩效考核工作组,承担具体的考核任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对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内部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进行考核。
(三)考核方式和程序
绩效考核工作组除不定期检查考核外,按照考核细则(见附件)于每年6-7月、11-12月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机构自评、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现场问卷调查、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其中对原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进行有效整合。考核结果及时进行通报和反馈给被考核单位。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每年12月10日前,对照本考核办法,做好自查考评和全年工作总结,并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
五、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核分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其中综合管理220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360分,基本医疗服务350分,综合满意度70分。加分项目包括创建工作、创新工作等。根据基本项目和加分项目的总得分计算得分率。
(二)考核结果纳入市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核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经费和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主要依据,以及单位评优评先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其内部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员工晋级、奖励、聘用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财政补助资金核拨和奖惩方法为:
1.各单位经常性收支补助资金按年初核定量的65%每月预拨,其余部分根据考核结果在次年1月底前结算。考核得分率≥88%的,全额核拨核定的补助资金总量;考核得分率85-87%的,扣拨核定总量的5%;考核得分率80-84%的,扣拨核定总量的10%;考核得分率75-79%的,扣拨核定总量的20%;考核得分率<75%的,扣拨核定总量的35%。扣减部分的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奖励考核得分率≥90%的单位。
2.考核结果与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发放挂钩。考核得分率≥88%的,职工绩效工资按核定的人均绩效工资发放;考核得分率≥90%的,职工绩效工资可上浮发放(最高不超过核定平均水平的20%);考核得分率85-87%的,职工绩效工资按核定的人均绩效工资的5%减发; 考核得分率80-84%的,职工绩效工资按核定的人均绩效工资的10%减发;考核得分率<80%的,职工绩效工资按核定的人均绩效工资的20%减发。
(五)当年收支必须保持平衡,当年出现亏损或新增债务(包括药品欠款)的,则财政补助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弥补亏损及偿还新增债务。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实施绩效考核作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来抓紧、抓实、抓好。要根据本考核办法,制定相应的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内部绩效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于2012年5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备案,以后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
(二)落实任务责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考核细则,分解工作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内部考核小组,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对影响工作绩效的相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及时研究解决。
(三)严肃考核纪律。在具体考核过程中,要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要严肃考核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客观公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追缴经费,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细则(2012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