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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财政补助资金管...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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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50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经常性收支核定和财政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卫生局                 嵊州市财政局

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绍兴市卫生局、财政局,嵊州市政府办。

  嵊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2年5月14印发


 

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我市基层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1190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嵊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嵊人社〔201128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综合考虑各单位现有工作基础和人员、设施设备条件,合理核定各单位经常性收入、经常性支出指标,资金补助适当向山区倾斜。

(二)坚持绩效考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评体系,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并与财政补助挂钩。

(三)坚持收支平衡原则。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管理、结余奖励”,加强收支计划管理,拓展基本医疗服务,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

二、经常性收支及差额补助核定方法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补助收入、健康体检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1.医疗收入。即开展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诊察、床位、检查、化验、治疗、护理、收入、卫生材料等收入,以及药品(中草药)差价收入、疫苗收入、一般诊疗费收入等。在前二年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收费标准调整、合理用药等因素合理核定。

2.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是指完成政府交办的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收入。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收入按照服务人口数和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其他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4.健康体检收入。主要是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的补助收入。按照规定财政补助标准及确定的体检任务数量核定。

5.其他补助收入。除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健康体检补助以外的其他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从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等取得的上级补助收入。根据前二年水平和是否持续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6.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资产处置、废品回收、社会捐赠等非经营性收入,根据前二年水平和是否持续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医疗成本支出、公用支出、人员支出。

1.医疗成本支出。包括卫生材料、疫苗成本、低值易耗品等支出。根据前二年支出水平,综合考虑物耗成本及医疗业务增长等因素进行核定。

2.医疗风险金支出。按照上年业务收入1‰的标准核定。

3.公用支出。包括办行政管理所需支出、物业管理所需支出(含门卫、保安、食堂、保洁、绿化等劳务支出)和房屋、设施设备、网络信息系统日常维护所需支出等运行支出。根据前二年合理支出的水平和业务增长、其它刚性增长等因素核定。

4.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按规定,政府对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其中以每个服务人口4元的标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中安排。该项支出按照辖区内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家数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进行核定。

5.人员支出:包括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支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临聘人员费用支出等。在编在岗人员工资支出按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和在编在岗人数核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费部分及离退休人员费用、遗属补助费用按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临时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之和不超过总编制数)费用暂按农村社区人均3.5/年、城市社区人均4万元/年标准核定。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照对各单位核定的经常性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进行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总量确定后,如当年实际差额大于核定额的,大于部分不予追加补助,由单位自行消化,不得出现亏损和新增负债;实际差额小于核定额的,小于部分50%用于单位提取奖励基金,50%用于单位事业发展支出。

三、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综合分配。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按照服务人口数和补助标准,按月预拨补助资金的80%,其余部分在上、下半年考核后结算,绩效考核和经费补助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完成的服务任务数量每季或每半年一次结算。

(二)健康体检补助。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及体检数量补助,每季一次结算。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1.按经常性差额补助总量的5%提取局统筹资金,用于山区卫生院工作人员补助,重点工作、指令性工作等专项补助,局任命的单位正、副职年度考核奖励,各类先进、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奖励等。山区卫生院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专项工作补助和各类先进奖励标准由局班子会议、考核小组等商议确定。

2.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按照核定的各单位年度补助总额,按月预拨65%,其余部分经绩效考核后在年底结算。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收支和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一)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市卫生局每年年初制定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项收支指标。各单位根据近年收支情况,综合考虑业务拓展、收费标准调整、医疗费用控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收支计划。要厉行节约,减少运行成本,同时积极拓展服务项目,推广应用适宜技术,保证基本医疗业务持续、稳定发展。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正确归集各项收支费用,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要开展年度预决算编制工作,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药品采购资金、运转费用、建设发展等各项资金的管理。

(三)加强绩效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工作量和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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