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9]202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1.规范申报材料。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暂定资质和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三级资质,统一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示范文本》(下载地址: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办事大厅??示范文本),实行资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见附件)。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清晰、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2.明确审批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审批职能,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在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3.提高审批效率。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审批工作。
二、加强资质延期管理
1.建立提前告知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对新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前,通过嵊州市房地产信息网(网址:www.zjszfc.gov.cn)或书面通知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2.规范资质延期申请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质延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按照申报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资质期限已过但目前仍有项目未完成开发的,应按照建设部令77号规定,由企业重新申请办理暂定资质手续),对经告知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的,将依法不再受理延期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3.规范资质注销管理。因各种原因不再具备企业资质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4.强化诚信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将依法不予批准,并将该企业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予以公示警告。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将依《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撤销资质。
5.加强变更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按规定材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三、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
1.规范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资质申报企业要按规定配备与其资质等级和项目开发规模(物业管理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专业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兼职、退休等技术人员不计入企业技术人员总数。
2.依法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专业技术人员凡出现在其他企业兼职、已退休、与企业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和没有出具社保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证明、以及有行业不良从业记录等情形的,不计入申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企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将不予通过。
3.建立技术人员信用档案。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加快建立资质企业技术人员档案库,在充分反映技术人员数量、技术种类和等级的同时,从源头上杜绝技术人员兼职。同时,要逐步建立企业及企业从业人员不良从业记录信用档案。资质企业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况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
(1)企业在开发经营或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或因不规范经营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群众投诉不积极解决的,将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信用档案;
(2)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被查证属实被注销资质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被撤销资质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控股股东、经理等信用档案;
(3)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企业控股股东、经理等信用档案;
(4)企业因严重不良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等其他情形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等信用档案。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立项、建设、销售、交付使用等手续,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和相关负责人等信用档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或所开发的项目未按要求进度竣工造成工程烂尾的,作为不良从业记录记入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工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信用档案;
开发企业出现不良记录的,向社会公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吊销开发企业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不良记录的,予以警告,企业申请资质或资质延期审批时,该专业技术人员审查不予通过。
四、本意见仅限于本市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新设立与三级资质企业的审批管理;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初审上报,按建房发(2009)202号文件规定执行,三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初审,按建设部令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本意见如与发文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