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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75号
关于2011年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费用结算的意见
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
根据《嵊州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嵊政办〔2011〕45号)精神,结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我市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对2011年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费用结算及2012年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对2011年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按服务单元付费,结合总额预算、弹性决算”的方法进行结算。
2.结合医疗服务需求增加、新技术新项目开展、病人结构变化、物价上涨等因素,对均次费用、药品占比及医疗总费用等指标进行适当调整。2011年基层卫生院增补药品50种,方便购药增多,使门诊用药量普遍增多,本次结算对基层卫生院门诊药品占比不作考核;对市级医院和个别门诊以中药饮片为主的基层卫生院,其门诊均次费用、总费用指标按照中药饮片价格总体涨幅予以上调;市人民医院住院均次费用指标按照核定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所增加的费用予以上调,药品占比指标按二级甲等医院标准进行调整,其他定点机构住院均次费用指标按照全省住院均次费用平均增长水平或床日费用下降情况予以上调;对住院总费用超出预算总额的定点机构,超额部分根据床日费用下降情况、超额情况给予不同比例的费用结算。
3.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分解住院、不合理住院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以报销人次减去分解住院和不合理住院人次作为结算人次予以结算。
4.新农合管理机构应认真总结2011年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经验,科学、合理制定2012年结算方案,通过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基金风险共担机制,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快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尽快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2011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费用结算金额见附件,具体由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011年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费用结算表
嵊州市卫生局 嵊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