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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嵊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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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65号


关于印发嵊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嵊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嵊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注重激励的内部分配制度,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嵊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嵊人社〔201128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对我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绩效工资的分配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以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指标为依据,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分配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及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2.坚持公益导向、科学规范的原则。绩效考核要突出社会效益,体现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益性,不得以经济指标作为考核依据,不得将个人收入与开单提成直接挂钩。各单位应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分配机制,在上级规定的框架内确定内部收入分配的方式和办法。

3.坚持民主决策、公正公平的原则。考核分配工作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考核细则和分配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保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绩效工资的核定

1.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卫生局年初对各公共卫生单位、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按规定的平均水平进行预算核定。

2.根据核定的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各项收、支指标,预算各单位年度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总量,并按65%的比例每月预拨,其余部分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

3.实行绩效考核和优绩优酬,各单位绩效工资实际发放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收支结余情况确定,最高上浮平均水平的20%,最低下浮平均水平的20%。根据《嵊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嵊卫〔201249号),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行绩效考核;市疾控中心的绩效考核参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执行。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与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置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三个项目。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但应与单位对职工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对各岗位制定工作职责和基本任务,对月度或季度岗位工作绩效考核达不到基本要求的,按比例扣发岗位津贴。

2.见习期满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岗位津贴仍执行见习期岗位津贴标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设工作考核奖(月度或季度、年度)、有关补贴和各类先进奖励等项目。

1.月度(或季度)工作考核奖。发放比例控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60%左右。各单位要制定考核办法,分配要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及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至少每季一次,根据考核结果,按月或按季发放考核奖。

2.年度工作考核奖。发放比例控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15%左右。根据科室、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考核情况发放,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不确定等次的,年终考核奖不予发放

3.有关补贴和各类先进奖励。发放比例控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25%左右。用于特殊岗位补贴、超时工作(包括节假日加班)补贴、专项工作(包括重点工作、急难危重工作)补贴等发放,以及各级各类先进、科研成果、学术论文等的奖励。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各单位制定。

4.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原则上单位正、副职领导为全单位职工月度、年度考核奖平均额的1.6倍、1.4倍,中层干部系数由各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5.见习期、试用期人员和见习期满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月度、年度工作考核奖。

(三)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产假、护理假、节育手术假、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以及病假、事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是加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对待考核和分配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促进单位稳定和发展。各单位要成立绩效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包括单位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及干部职工代表等。

(二)制定方案,认真实施。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医技药剂、行政后勤等不同职系不同岗位的岗位价值、风险、贡献程度、兼职情况等确定不同的岗位系数,对各科室(岗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进行量化和评分考核;也可根据所需工作时间、工作强度、风险程度等对各类医疗、保健、护理、检验、辅助检查、配药、收款等各服务项目设定工作分值,实行工分制和工作质量、群众满意度相结合的综合考核。考核分配办法、各类补助奖励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三)健全制度,严格考核。各单位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及时兑现绩效奖惩,同时要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加强卫生队伍建设,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规范管理,严肃纪律。实行绩效工资发放备案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季第一个月10日前、每年110日前向市卫生局计财科上报上季度、上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见附表)。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绩效工资发放总量不得超过市卫生局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的发放总量。同时,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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