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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卫生局文件
嵊卫〔2012〕78号
关于开展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换证对象
校验对象为发证时间满三年不满六年的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三年校验一次),发证时间未满三年的100张床位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换证对象为发证时间满六年的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发证时间已满三年的100张床位以下及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变更登记对象
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核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任何一项有变更的,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提交的文件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领取);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换证及变更的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
3.医疗机构年度总结;
4.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变更的应提交《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市卫生监督所医疗卫生监督科领取)以及变更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程序及要求
为使校验换证工作有序进行,各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于
对于已设有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不得设置二家村卫生室。
因医疗机构校验、换证工作的进行,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
五、时间安排
为使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规范有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