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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文件
〔2013〕9号
2013年度小商品市场摊位费缴纳规定
各分公司、科室办:
经研究决定,小商品市场招租摊位定于
一、摊位租金及相关费用。
1、摊位租金:按2011年招租时规定的标准缴纳。
2、定额税:2013年度起取消定额税(含国税、地税)。
3、宣传广告费:每摊120元。
4、2011年度已缴纳的10%的合同履约金,如2013年不再续租将予以退还;如续租将自动转为2013年度的合同履约金。
5、按《嵊州市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规定》,如在2012年度扣分未满5分的,以2011年度实际缴款额的5%予以奖励。如续租,可在2013年度的摊位费收缴中抵减;如不续租,一个月内另行结算。
6、空调费:2013年度空调费每摊900元。
二、2013年度摊位租赁保证金可凭2011年度已交纳的原发票抵缴。在经营期满(2014年5月13日)经管理办验收无异议后,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三、剩余摊位:2013年度不再续租的摊位,可由他人按同等标准的年租金租赁,有关费用按规定缴纳。如再有剩余摊位,先公开招租,再协议出租(具体规定另定)。
四、租赁期内如因国家建设或市场方改建需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无条件服从,租金按日平均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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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市场 缴费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