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银行:
我市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明确: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建房〔2010〕70号)等的有关规定,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等四项内容资料。市建设局应把四项内容资料作为受理预售许可申请的前置条件。
二、在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市建设局将该预售项目的监管银行和监管资金账户等有关情况书面函告人民银行、银监办等监管部门,以进一步建立协管机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该商品房购房款已进入监管银行账户账号的原始凭证和加盖开发商印章的复印件,以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月10号前向市建设局报送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表、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办法及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情况表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和支出对账单(含当月数和累计数)。
五、对不按规定提供预售资金监管四项内容资料的开发项目,暂缓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申请受理;对逾期不报工程形象进度计划报表或实际取得的预售款没有及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项目,责令整改,暂停该监管项目的商品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等业务,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并将书面函告监管银行停止该项目资金拨付,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银监办等监管部门。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