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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文件
嵊教体 勤〔2013〕6 号
关于做好2013学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
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属学校(幼儿园),乡镇(街道、开发区)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完小、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心幼儿园,民办学校:
我市自2010年全面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以来,在加强师生安全防范和教育,及时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保障学生安全和合法权益,减少学校安全责任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省教育厅在总结全省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经验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浙江省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优化方案》(以下简称《优化方案》)。为做好2013学年度校(园)方责任保险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学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均执行省教育厅制定的《优化方案》和《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方案》,即“6+2”和“25+2”。
二、保险期限为一个学年度,即
三、所需保险经费统一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1.为提高投保工作效率,学校账户在教体局会计核算服务中心的中小学、职业学校由局统一投保,参保人数以2013学年度学籍管理系统人数为准,所需经费由局会计核算服务中心统一支付,各校自行承担。
2.各幼儿园和学校账户不在局会计核算服务中心的民办学校(东圃小学、逸夫小学、宇航学校、育民学校、越剧艺术学校、越风美校、齐山职校、体育学校等)以校为单位在
四、各学校要将校(园)方责任保险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指定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并将名单(职务、联系电话)以电子邮件形式在
附件:1.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简明表
2.浙江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简明表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
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附件1
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方案简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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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类别 |
保费(元/人/年)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万元) |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
每校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主要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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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方案 |
5 |
40 |
500 |
1000 |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和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内容涵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列举的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所有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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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方案 |
6 |
70 |
600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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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方案 |
2 |
10 |
100 |
200 |
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特异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法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时,保险人根据无责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附件2
浙江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方案简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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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类别 |
保费(元/人/年)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万元) |
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
每校累计赔偿限额(万元) |
主要保险责任 | |
|
原方案 |
20 |
40 |
500 |
1000 |
包括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分年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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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方案 |
一年级 |
10 |
70 |
600 |
1200 |
含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实习单位责任保险,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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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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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级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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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派遣保险责任 |
20 |
被保险人派遣教师随学生实习,在实习期间因遭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