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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局文件
嵊民事〔2013〕15号
关于做好生态墓地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嵊政〔2013〕7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墓地建设,现就做好生态墓地的规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要求,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完成三年生态墓地建设规划,重点建设乡镇一级中心公墓,改造提升村级公墓,争取在2015年底基本实现全市生态墓地全覆盖。 二、原则标准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生态墓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有效管理”要求,五大中心镇以工作片为单位规划建设,其他乡镇(街道)以乡镇为单位或工作片为单位建设。 2.生态墓地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以交通方便、适宜绿化、为大多数群众接受的荒山、荒地或不宜垦种的瘠地为主要选择区域。禁止在重点生态公益林或基本农田规划建造墓地。 3.建设生态墓地,要按照覆盖区域人口总数的6‰的死亡率、20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规划建设。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75%,绿地面积不得低于30%。墓穴单穴不大于0.7平方米,双穴不大于1平方米。条件成熟的生态墓地应具有管理房、厕所、停车场、焚烧池等配套设施。 三、工作要求: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2930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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