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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民政局 嵊州市卫生局
嵊民字〔2013〕47号
嵊州市民政局 嵊州市卫生局 关于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温泉度假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加快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浙江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浙民福〔2012〕72号)以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和程序,对老年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居住状况、养老服务需求意愿等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意见,作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安排入住养老机构的依据。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 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估方式上要遵循严谨、务实、高效的要求,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充分利用现有的低保动态管理成果和残疾人调查成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做到简便易行,实行动态管理。 二、评估组织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指导小组,负责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表》和《养老服务补贴告知书》;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推行评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乡镇(街道)、管委会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干部、养老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为成员的评估工作组,负责具体评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及时报送民政局、卫生局备案。 村(社区)应成立由两委班子主职为组长,村(社区)干部、卫生服务站医务人员、老人协会负责人、星光老年之家或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组成的初评工作小组,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的受理、初评及评估意见的公示工作。 三、评估对象 市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对象分为三类: 第一类,本市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重性精神病患者; 第二类,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第三类,由个人自费购买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四、评估内容 1. 评估对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或常住地、家庭住址等; 2. 评估对象的经济状况。对评估对象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的调查评估,按照养老服务补贴设置档次的需要,区分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2929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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