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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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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大队、站: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局政府信息工作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将修订完善的《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市环保局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4项制度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以前制订的相关制度自行废止。

  附件:1、嵊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嵊州市环保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3、嵊州市环保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4、嵊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5月16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3517日印发

 

附件1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特编制《嵊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法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我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嵊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我局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资金管理、建设项目、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收费项目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目前我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2003年以来的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嵊州市越秀路70)索取有关信息。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是通过嵊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szzjgovcn)和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网址:http://www.zjszhb.gov.cn)这两个平台。此外,还采用政府政报、新闻发布、新闻媒体、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我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局办公室;办公地址:嵊州市越秀路7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75-83184624;传真号码:0575-83116369电子邮箱szhb321@163.com;邮政编码:312400。

  ()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我局的信息,应填写《嵊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局网站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嵊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我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1)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我局掌握的信息,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处理时限

我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1 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电话:0575-83184624,地址:嵊州市越秀路70号,邮编:312400

附件2

 

嵊州市环保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为及时、准确地发布公文类政府信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三、局办公室是负责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四、公文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局办公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审核拟发公文所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室认为拟发公文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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