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大队、站:
为规范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政府环保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3〕59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之一。环境信息公开是推进环境公共管理转型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推动力,是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保障,是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的有效手段,是监督环保权力规范运行的基础。当前,社会各方面对环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各项事业,有力推动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各科室、大队、站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着力抓好环境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
要总结现有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从信息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信息公开主体
各科室、大队、站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科室,应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公开其直接制作的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环境信息。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其制作和获取的环境信息,由各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并依法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本科室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细化信息公开内容
各科室、大队、站应根据浙江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职责分工(附件1)的要求,主动公开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制作和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环境信息的特殊要求。
(三)严格信息公开时限
各科室、大队、站应从2014年1月开始主动公开附件所列环境信息,有条件的可提前公开,有更高时限要求的遵从有关规定。各科室、大队、站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汇总类信息在年度或季度终了文件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污染源自动监控等能即时发布的信息1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信息公开方式
各科室、大队、站应以通过嵊州市环境保护局网公开作为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同时要按照“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工作任务要求在“中国.嵊州”政府门户网上准确发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此外,根据不同环境信息的特点,采取在政府公报、报刊上刊登,在广播、电视上播放等各种利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发布环境信息。对公众特别关注的、重大的、综合性的环境信息,应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公开。
三、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
要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准确把握信息公开重点,提升信息公开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
副组长,各科室、大队、站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环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附件2)。各科室、大队、站要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并做好日常维护和解释工作,逐步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同时,应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主动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并负责指导和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科室、大队、站要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向局办公室报送工作报告。局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围绕公开内容是否全面、公开形式是否方便、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等方面,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的科室,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正。
附件1:浙江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职责分工
附件2:市环保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嵊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2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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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绍兴市环保局,市委办、市府办、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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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印发 |
附件1
浙江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责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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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项目 |
公开内容 |
时限要求 |
发布单位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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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构职能 |
1.主要职能 2.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3.内设部门及主要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4.直属单位及主要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人监科 |
|
2 |
人事任免 |
1.干部任免 2.公务员(含参公人员)招考、公示、录用等信息 3.职称评审 4.直属单位事业编制人员招考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人监科 |
|
3 |
党建工作 |
党建有关工作要求和进展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机关党组 |
|
4 |
廉政建设 |
1.廉政制度 2.专项活动信息 3.工作进展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人监科 |
|
5 |
财政资金管理 |
1.各类环保资金管理办法 2.年度申报通知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办公室 |
|
6 |
预算、决算 |
1.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年度部门预算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办公室 |
|
2.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年度决算信息 |
经财政部门同意公开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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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政府采购 |
1.政府采购管理政策文件 2.采购招标公示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办公室 |
|
8 |
固定资产管理 |
相关固定资产管理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办公室 |
|
9 |
财务监督管理 |
相关财务监督管理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办公室 |
|
10 |
法律法规规章 |
1.环保法律法规规章 2.其他规范性文件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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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环境标准 |
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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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保规划(区划) |
相关环保规划(区划)文本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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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
相关内容生成或更新后20个工作日内 |
省环保厅 |
生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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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环境质量报告 |
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
每年6月5日前公布 |
省市两级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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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地表水水质 |
1.主要市界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结果 2.自动监测站水质监测结果 |
实时报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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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饮用水源地水质 |
1.指标 2.监测站位 3.监测结果 |
实时报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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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环境空气质量 |
1.环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信息 |
每日公布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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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
每月公布 |
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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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每季度预评价结果 |
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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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结果 |
每年1月份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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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评价结果 |
1.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初步评价结果 |
每月公布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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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环保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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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环境统计 |
1.国家级、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环境统计年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污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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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受理条件 |
1.实施机关或组织 2.行政许可期限 3.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4.办理程序 5.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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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设项目环评受理信息 |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公示期限 4.环评简本 5.公众提出建议意见的期限、方式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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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项目环评审批结果 |
1.项目名称 2.项目选址 3.项目环评批准文号 4.批准时间 5.建设单位 6.审批结果 |
每月公布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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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条件 |
1.受理部门 2.办事依据 3.办事期限 4.审查程序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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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受理信息 |
1.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 2.公示期限 3.验收监测报告(简本) 4.通讯地址 5.联系人 6.公众提出建议意见的期限、方式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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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结果 |
1.项目名称 2.验收文号 3.批准时间 4.建设单位 5.建设地点 6.验收意见 |
每月10日前公布上月信息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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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固体废物行政审批结果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结果 2.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审批结果 3.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结果 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审批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站 (固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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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
1.本省有害废物名录 2.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的环保监督管理结果 3.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生产和进口的环保监督管理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站 (固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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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公报 |
每年6月5日前发布上一年度信息 |
大、中城市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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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1.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名单 2.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合格的指标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 |
监测站 (固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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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信息 |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相关信息 1.1法人名称 1.2地址 1.3处理类别 1.4处理能力 2.各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情况及接受基金补贴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环保厅 |
监测站 (固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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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上市企业、申请上市及再融资核查企业环保情况 |
1.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包括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2913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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