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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文件
嵊财预执(2014)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温泉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浙财预执〔2012〕20号)要求和我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在2013年开展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2014年,将在全市所有乡镇、街道、管委会实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现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全市尚未实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改革模式
全面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模式进行,即采用“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模式。各乡镇开展国库集中支付,总体上按照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具体包括《嵊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嵊财库〔2009〕154号)、《嵊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清算办法》(嵊银发〔2009〕61号)和《关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嵊政办〔2010〕102号)等。
三、改革内容
(一)账户设置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乡镇(街道)财政所(局)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相关账户清算。
(二)建立分月用款计划制度
分月用款计划是支出预算的执行计划,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局)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在预算下达前为预算执行控制数),按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分资金性质编制,其中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经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是办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
乡镇(街道)财政所(局)应在规定时间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经批准后执行。
(三)规范支付程序
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统一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财政授权支付的流程为:乡镇(街道)财政所(局)在编报用款计划时,应选择授权支付的支付方式,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清算)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乡镇(街道)财政所(局)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乡镇(街道)财政所(局)的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后,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有关账户进行清算。
四、改革工作实施流程
1、
2、2014年3月底前,做好新纳入改革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基础资料设置等工作,确保乡镇(街道)网络畅通,代理银行做好开展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准备工作;
3、
五、改革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作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搞好这项改革,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落实机构人员。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浙财基〔2011〕29号)中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按照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设置相应工作岗位,并为各工作岗位配置素质高、业务强的人员,确保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抓好业务培训。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市级加强指导、县级抓好落实”的要求,市财政局和人行市支行要齐心协力、精心组织改革工作,切实做好对乡镇(街道)、代理银行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使有关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完成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嵊州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嵊州市支行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