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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文件
嵊开委〔2014〕11号
关于对黄塘桥村在市重点村审计中存在违反“三资”管理相关情况进行
责任追究的通报
委各部门、各行政村:
根据市纪委安排,
一、基本情况
经嵊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中心审计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2012年9月至12月列支招待费8848元,违反市委市政府村级公务“零招待”规定;
2、工程项目、商铺出租未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规范操作;
3、库存现金66403.81元,超过规定限额;
4、大额商品交易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未按市“三资”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二、责任认定
周小祥、周虎、叶财兴和陈永军在工作中存在工作不负责、履职不认真、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情况核实,以致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以上四人负有直接责任。丁国炎、鲁秋虹作为社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不够负责,履职不够认真、充分,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并由此导致了被动结果的产生,对此两人负有指导不力、把关不严的责任。
原村主任、社长(现卸任)周小祥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违规开支招待费,第十三条第十二项:基建工程项目、租赁等未经招投标的,第十一条第四项: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原村书记叶财兴(现卸任)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违规开支招待费的,第十一条第十项:基建工程项目、租赁等未经招投标的,第十一条第四项:票据不合规、报销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进行审批的;原村监委主任周虎(现卸任)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发现“三资”管理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提出整改意见的,第十三条第十二项:未正常履行职责,发挥监督作用的;原报账员陈永军(现卸任)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未按规定审批的原始凭证予以报销的行为。驻村指导员丁国炎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三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鲁秋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九项:未按规定审核资金使用,划拨情况,擅盖财务专用章;第十五条第七项:未按规定组织抽查村库存现金的;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未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给予记帐核算或对不规范原始凭证给予入帐。
三、处理意见
根据市纪委意见,经开发委党委研究决定,对黄塘桥村原党支部书记叶财兴同志给予党纪立案检查;对黄塘桥村原村主任、经济合作社社长周小祥同志,原党支部委员、村监委主任周虎同志给予通报批评;周虎同志扣发奖励性报酬二个月,计1300元;原报账员陈永军免于处理,批评教育;对驻村指导员丁国炎和“三资”工作人员鲁秋虹给予口头告诫。特此通报!
中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主题词:“三资”管理 责任追究 通报
报:嵊州市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