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正文

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朗读

嵊州市财政局文件

嵊财会(2014)44号


嵊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43号)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20131231日前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相结合双轨运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相应的形式参加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级培训。高级以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管理权限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具体计划另行通知。2014年市本级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安排如下: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解读;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解读;

3.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新会计制度解读以及新旧会计制度相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4.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管理等财政政策解读。

5.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2013年试行)的解析;

6.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7.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8.2013年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策解读;

    9.2013年个人所得税相关新政策解读;

    10.2013年财产税、营业税相关新政策解读;

    11.《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解读;

    12.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关最新政策解读。

    以上内容作为2014年度各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继续教育承办机构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可根据分类、分级培训管理的要求,从有利于提高培训实效、有利于提升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出发,在制定具体教育计划时,可有选择性的调整,切实做到因人施教,按需施教。

四、组织实施

  市本级初、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1.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市财政局认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嵊州信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嵊州大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嵊州市世纪智峰电子信息有限公司负责承办。承办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于培训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培训计划备案。

  2.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一律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网址:http//kjzj.zjczt.gov.cn)补修继续教育课时。

  五、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会计人员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的网络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系统将自动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财政部门根据备案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会计人员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六、培训时间

  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截止时间为20141231。参加面授教育的具体时间由各继续教育承办单位制定。

   七、工作要求

1.参加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每位会计人员要合理安排,正确处理好参加教育与工作、生活的关系,认真及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各单位应积极督促、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为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教育课程,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会计人员提供具有实效性的教育产品,并安排较高素质的师资力量为学员教学服务,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要加强培训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提高学员到课率,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努力使每位学员能够在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中静心学习,确保学有所得,学有所成,学有实效;同时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信息记载、备案工作,确保每位学员继续教育信息的完整、及时、准确,并配合市财政局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换证工作。

3.市财政局将一步加大对继续教育培训的后续监管,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将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不定期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检查和评估,对不按规定组织培训或培训学时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培训单位,市财政局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嵊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3月31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嵊州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chengzhoushi/20210603/22889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