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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
管理委员会文件
嵊开浦〔2014〕17号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嵊州市村级小额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行政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嵊州市村级小额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党政办
嵊州市村级小额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村级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在民主决策、施工质量、工程变更、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资金节约、群众满意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嵊州市乡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各行政村筹集各类资金投资建设、施工技术无特殊要求、单项工程预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水利、路灯、自来水、排污、绿化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形式
采用村级自行组织施工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实施。
1.村级自行组织施工: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购买材料、自行组织施工建设。
2.公开招标:在乡镇(街道)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明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范围和评标方法等内容,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招标,通过3名及以上投标人参加竞标,最后确定中标人。
①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从业资格)。
②招标范围:劳务承包或总承包。
③评标方法:应选择《嵊州市乡镇(街道)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嵊政[2005]72号)第23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的一种进行评标。
3.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可由村直接报乡镇(街道)招标办审核同意后进行施工,但开始施工后的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四条 实施方案的确定
1.实施方案的提出。
本村党员群众向村党组织提出项目实施建议,村党组织应根据建议提出实施方案(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中的实施方案表),并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并确定实施方案,确定后的实施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报当地乡镇(街道)审批。
2.实施方案的审批。
实施方案经公示后,报乡镇(街道)招标办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组织招标(指公开招标)
1.招标实施。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应在乡镇(街道)招标办的指导监督下,由村经济合作社自行组织招标公告的发布、报名登记、资格审查、组织招标会议等工作。
2.招标要求。
①招标公告、中标公告须在乡镇(街道)政务栏、村务公开栏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②接受报名时间不少于2天;
③资格审查时间不超过2天;
④投标人应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⑤开标地点可选在村办公室或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
⑥开标现场必须有2/3以上工程监督小组成员参加。
3.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公示无异议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施工合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公示结束5日内退还。
第六条 施工现场监督
工程监督小组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监督,主要对施工材料、施工质量、工程变更等内容进行检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建议,由村监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有从事类似工程施工经历人员代表等3-5人组成。组长每次应召集2/3以上监督小组成员对施工现场开展监督,监督次数不少于3次,要求提出监督意见,并做好监督记录。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范围: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的变更、材料和设备的换用、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等内容。其中,附属工程应事先列入该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实施,或重新制定方案,不准借工程变更名义实施;新增工程项目应重新制定方案实施,不准借工程变更名义实施。
2.工程变更审批。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且属于工程变更范围的,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①对单项工程变更额或累计工程变更额在预算价(对村级自行组织施工而言)或公开招标合同价20%以内的,施工负责人(对村级自行组织施工而言)或中标人应事先提交工程变更审批表,经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督小组全体成员、村务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报乡镇(街道)招标办审核同意,再交由施工方负责实施。
②对单项工程变更额或累计工程变更额超过预算价(对采用村级自行组织施工而言)或公开招标合同价20%的,变更部分工程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后,组成由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工程监督小组成员、乡镇(街道)招标办(选择1名懂工程技术的乡镇干部作为代表)参加的工程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后,工程验收通过。
第九条 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
1.对村级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款应按实支付和结算;对公开招标的,工程款的支付和结算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控制在已完成工程量80%以内的工程款逐步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必须预留10%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自竣工验收通过日起扣押一年后经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予以退还。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对村级自行组织施工的,只需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提供正式的工程决算报告;对劳务承包的,只需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提供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式决算报告;对总承包的,中标人负责提供正式的工程决算报告,村经济合作社负责提供正式的工程审计报告。
3.村级财务乡镇(街道)会计代理中心在代理过程中,凡涉及村级工程款拨付的,都必须凭乡镇(街道)招标办出具的招投标证明等材料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4.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
第十条 档案管理
档案实行“一只项目一份档案”管理模式,档案资料按照附件中“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进行整理。村经济合作社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并报乡镇(街道)招标办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肢解招标项目规避招标的;
2.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的;
3.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的;
4.未按公开招标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的;
5.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和结算工程款的;
6.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7.工程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增加工程造价的;
8.工程资料未及时整理装订归档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附 则
1.对单项工程预算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村级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施。如各村确有现实需要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资金节约、群众满意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灵活把握,但制定的实施方案必须事先报乡镇(街道)招标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根据本市农村实际,本办法所指的村务公开栏包括行政村和项目实施地自然村两个村务公开栏,如两者是同一地点,仅指行政村村务公开栏。
3.本办法涉及到需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的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公示,原始资料留档备查。
4.本市各社区参照本办法实施。
5.本办法(包括附件)规定的内容,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嵊州市村级小额工程施工项目实施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