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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
嵊开浦委〔2014〕45号
关于印发《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
现将《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工作委员会
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党政办 月12日印发
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农村集体资金、
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嵊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开发区(浦口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及代村经济合作社行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岭、旱地、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日常监督,开发区(浦口街道)建立“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资管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做好“三资”管理工作。村一级由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并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七条 开发区(浦口街道)农村“三资”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1、指导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
3、研究制定开发区(浦口街道)“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4、对各村“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三资”管理水平;
5、对“三资”管理中心进行指导、检查、监督、考核,促进“三资”管理中心规范运作;
6、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7、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8、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各村“三资”管理水平;
9、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10、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11、建立健全开发区(浦口街道)、村“三资”档案及台账。
第八条 开发区(浦口街道)农村“三资”管理中心职责包括:
1、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建立“三资”台账;
2、指导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3、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4、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记,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5、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6、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银行取款或转账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具体限额为:1万元以内的银行取款或转账审批单,由社长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的银行取款或转账审批单,由社长、书记和村主任联签。3万元以上—5万元的银行取款或转账审批单,由社长、书记、村主任、驻村指导员联签。5万元以上—10万元的银行取款或转账审批单,由社长、书记、村主任、驻村指导员和片长联签。10万元以上—30 万元的银行取款或转账审批单,由社长、书记、村主任、驻村指导员、片长、分管领导联签。30 万元以上的银行取款或转账审批单,由社长、书记、村主任、驻村指导员、片长、分管领导和“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联签,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确认书须验收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再村经济合作社成员集体审批;
7、定期下村指导,每半年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8、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9、指导帮助各村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10、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11、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12、指导各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14、建立“三资”台账,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三资”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2、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3、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
4、加强与“三资”管理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5、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
6、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开发区(浦口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发现的问题;
7、定期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资金、资产、资源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包括:
1、参与制定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2、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3、参与并监督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及管理;
4、列席涉及“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5、听取和搜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6、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7、定期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8、对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9、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本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三资”经营
第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如有必要的,在确定初步方案后,应邀请社员代表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发包、出租、入股,应报开发区资管办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开发区(浦口街道)资管办和“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三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经济合作社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社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 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资产的出租、发包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开发区(浦口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集体讨论后,递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报开发区(浦口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开发区(浦口街道)资管办审核,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开发区(浦口街道)资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务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项目,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开发区(浦口街道)资管办审核备案。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含电视、电脑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章 “三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经济合作社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第二十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格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七天内及时结清。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一般村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库存现金限额可提高到10000元,分社设助理报账员的村,可适当提高库存限额标准。最高不能超标准一倍,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二十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差旅费、通讯费限额报销制度。对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旅游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开发区(浦口街道)批准,报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