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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文件
泽政〔2014〕85号
关于印发《黄泽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黄泽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黄泽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
黄泽镇人民政府
黄泽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更好的贯彻落实《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环保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保管理模式,切实提高镇级环境管理水平,有效消除各类环境事故隐患,杜绝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维护环境安全,确保我镇经济社会可持续、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订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考核,使生态环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镇级环保所作用,促使环境形势得到显著改善,环境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预防,生态环保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环保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环保监管效率进一步提高,基层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
二、考核对象和分值
考核对象分两类。一类为镇环保所、镇属部门(办、中心)工作人员、镇督察员。二类为行政村、企业监督员。考核采用百分倒扣形式,扣完为止。如另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不在本考核办法内。
三、考核内容
根据镇环保所、镇属部门(办、中心)、镇督察员、村企监督员工作职责,按照百分比进行考核。
(一)镇环保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镇属部门(中心)负责人、镇督察员考核
1、没有按规定到所属管理区域的企业、单位进行环保巡查检查督查的每次扣15分。
2、在环保巡查检查督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应及时跟踪督查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并上报,未及时督查整改的每次扣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