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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嵊州市2014-2015年度计算机等18个品目协议供...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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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文件

嵊财采(2014)170号


关于做好嵊州市20142015年度计算机

18个品目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相关协议供货商: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浙财办字〔20033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通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采购结果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0号)精神,全省计算机等18个品目省、市联动协议供货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确定了20142015年度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现就做好本期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项目

     电视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空调、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一体机、油印机、计算机、服务器、存储设备、防火墙、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等18个品目。

上述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名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最高价格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
   
采购单位需要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之外的产品,必须报经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范围及标准

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或批量采购最高限额实行数量和金额“双控制”,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计算机、空调、电视机单次采购数量30台且金额人民币30万元。
    打印机、一体机单次采购数量30台且金额人民币30万元。
    服务器、存储单次采购数量5台且金额人民币30万元。
    复印机、油印机单次采购数量5台且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相机、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UPS单次采购数量10台且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投影机、数码摄像机单次采购数量5台且金额人民币10万元。

     如单次或批量预算采购金额超过上述限额标准,或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采购单位必须报经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再另行组织采购,且不得指定产品的品牌型号。

      三、执行期限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为:本文件发布起至2015831。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协议供货商应按各品牌中标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协议书的承诺和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优质服务。

      四、协议供货项目的执行规定

     (一)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入围品牌、型号、价格,请登录http://www.zjzfcg.gov.cn(简称浙江政府采购网)的“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查阅。

(二)本期协议供货的供货商范围及价格。

1、供货商范围:厂商指定的供货商;除厂商指定的供货商外,能提供同样产品的注册供应商,经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后,可以作为本地供货商。

2、供货价格:鼓励供货商节约经营成本,降低供货价格,提高服务质量。厂商指定的供货商,供货价格不得高于本期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除厂商指定供货商外的本地供货商,供货价格按本期中标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下浮1%(含1%)以上。

(三)采购单位在实际采购时,采购金额不得高于采购预算限额,并综合考虑供货价格和服务质量,择优选择供货商,合理确定成交价格,节约财政资金。

五、办理流程

   (一)需求确定与计划申报。采购单位根据本轮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结果,自行选择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与型号,并按规定报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

(二)组织采购与签订合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采购单位的采购计划后,由采购单位在同项目品牌供货商中选定一家协商成交价格,双方签订协议供货专用合同,由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成交价格后,向供货商签发《协议供货确认书》,供货商实施供货。

(三)供货安装和组织验收。协议供货商应按规定免费送货上门和安装调试,采购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填写验收结算书。

(四)合同备案和货款结算。采购单位应及时将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发票复印件等进行备案,备案后,方可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六、监督管理

     实行协议供货省、市联动采购是加强协议供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探索建立协议供货全省集中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及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本次协议供货各项工作。

      (一)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协议供货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协议供货商如发现采购单位或经办人员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可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举报。

      (二)协议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不得拒绝供货或迟延供货;不得以次充好或降低标准;不得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协议供货。一旦发现供货商有上述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该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所有产品的协议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做好协议供货项目的管理工作,督促各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严格履行承诺。对协议供货商供货和售后服务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协议供货制度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将本通知精神贯彻到所属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将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具体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303250783360392)。

 

 附件:嵊州市2014-2015年度协议供货商汇总表

 

 嵊州市财政局        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108

  嵊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8

2014-2015年度协议供货商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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