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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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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驻嵊环评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从业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补充完善《嵊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诚信考核评级、黄牌警示、红牌淘汰制度》(嵊环保[2013]86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充分认识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必要性。环评机构在环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干扰和损坏了环评市场的健康秩序,部分问题甚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环评机构的社会信誉。

  第二条营造更加公平开放的环评市场。加大环评资质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环评资质受理和审查情况,全面公开环评机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工作业绩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相关信息。

  第三条加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是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环评机构的全职工作人员。环评机构要完善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引进和使用的激励机制,构建合理的专业人才梯队,培育技术核心人才,鼓励环评工程师和环评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通过参加培训等方式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对复杂环境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严禁将本机构兼职或未在本机构供职的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用以申请环评资质。我局每年年中对环评机构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取消其在我市备案资格。

  第四条严格执行环评机构备案。未经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我局不予受理。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对受到各级环评主管单位通报及地级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等处理的环评机构,我局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其一年内不得重新在我局备案。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我局将及时在环保网站予以公布。

  第五条严格执行情况变更报告。在我局备案的环评机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我局,主要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或范围发生变化、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发生变动调整等。

  第六条严格执行环评机构合作与从业人员要求。环评机构应独立承接并完成环评业务,并由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严禁环评机构借证、卖证及虚假合作。确需合作的,应在项目环评合同签订前,报我局建设项目管理科备案同意。

  第七条环评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各环评机构须对兼职或“挂靠”的环评从业人员进行清理。对存在该现象的环评机构,一经查实,立即清理出我市环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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