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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庭镇人民政府文件
金政〔2014〕67号
关于印发《金庭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现将《金庭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金庭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
金庭镇人民政府
金庭镇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更好地贯彻落实《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环保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生态环保管理模式,切实提高镇级环境管理水平,有效消除各类环境事故隐患,杜绝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维护环境安全,确保我镇经济社会持续、科学、健康发展。经研究,特制订生态环保工作考核办法。
一、工作目标
通过考核,使生态环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镇级环保所作用,促使环境形势得到显著改善,环境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预防,生态环保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环保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环保监管效率进一步提高,基层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环保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
二、考核对象和分值
考核对象分两类。一类为镇环保所、镇属部门(办、中心)工作人员、镇督察员。二类为行政村、企业监督员。考核采用百分倒扣形式,扣完为止。如另需要追究其它责任的,不在本考核办法内。
三、考核内容
根据镇环保所、镇属部门(办、中心)、镇督察员、村企监督员工作职责,按照百分比进行考核。
(一)镇环保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镇属部门(中心)负责人、镇督察员考核。
1. 没有按规定到所属管理区域的企业、单位进行环保巡查检查督查的每次扣15分。
2. 在环保巡查检查督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污染隐患应及时跟踪督查整改,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并上报,未及时督查整改或上报的每次扣15分。
3. 每月未及时汇总《金庭镇现场检查记录情况表》并上报到镇环保所存档备案的,发现一起扣10分。
4. 所属行政村、企业没有上墙公布镇督察员、村企监督员的,发现一家扣10分。
5. 所辖区域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扣100分,环保所长、督察员所在部门(办、中心)负责人与专职人员各扣50分,兼职人员扣25分;所辖区域内发生影响全市生态环保工作在绍兴考核中失分的扣50分,环保所长、督察员所在部门(办、中心)负责人各扣20分。
6. 镇督察员对应岗位失职而本考核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情节酌情扣分。
(二)行政村、企业监督员考核
1. 按照工作职责,各行政村、企业环境监督员应每日开展巡查检查,并每日将巡查检查情况上报镇督察员,再由镇督察员报送至镇环保所存档备案。发现有漏登、错登情况,每发现一起扣5分。
2. 镇督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各行政村、企业监督员应给予支持与配合,根据配合程度,年度考核时分别给予10分以内的扣分,扣分由镇督察员在征求镇环保所相关人员意见后确定。
3. 各行政村、企业监督员应根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生态环保工作。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扣所属行政村企业监督员100分。如发生影响全市生态环保工作在绍兴考核中失分的扣50分。
4. 行政村企业监督员工作富有创新性、实效明显并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年底由各单位申报,经镇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认定确认,每项加10分。
四、考核办法
1. 镇环保所分管领导、工作人员、镇督察员基本分为100分。倒扣分直至扣完基本分为止。考核分数按适当权重折合成2014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分数,计入该片、办、中心和个人考核值。
行政村、企业监督员的考核在年终进行。考核分数按适当权重折合成2014年度行政村企业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分数,计入该行政村、企业监督员考核值。
2. 考核以各镇督察员每月记录并上报的《金庭镇环保现场检查记录情况汇表》为基础,镇环保所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局部和总体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行政村企业进行抽查。
3. 考核由镇环保所负责,每季汇总后报分管领导,然后由分管领导根据相关程序作出决定。
4. 乡镇落实专项经费进行奖励。年终根据生态环保考核结果,设立生态环保先进个人奖若干名。全年综合考核得分不满90分的,原则上不参与先进评比。
五、该项考核办法由镇环保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