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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财政局文件
嵊财预(2015)74号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工会费提取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福利费和工会费提取标准与其他周边县市相比存在一定差距。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和工会费提取标准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基数及比例
工会费提取基数及比例: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的2%提取。
福利费提取基数及比例:按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含补贴)的3.5%。
工资总额:行政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额度(58645元/人);事业人员工资总额: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准线。
二、列支科目
福利费和工会费由单位统一按月从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并管理使用,列“商品和服务支出??福利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工会费”科目。
三、福利费开支范围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