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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崇仁镇委员会文件
崇委〔2015〕63 号
崇仁镇制订“村规民约”工作意见
各工作片、各行政村:
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切实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决定在全镇开展“村规民约”制订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力实施依法治村战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尊重和激发村民自治主体地位,通过制订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其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持把体现农民群众的愿望、满足农民群众的需要、符合农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三、主要内容
“村规民约”是依照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共同约定的一种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广大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基层的具体表现。在制订“村规民约”过程中,要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机结合市文明委“评乡风、立公约、传家训”主题活动,把村民行为规范、履行法定义务、环境卫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家庭美德、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内容作为“村规民约”制订的基本内容。
四、基本原则
1.民主性。“村规民约”制订要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集中群众的智慧,广泛收集意见,回应村民诉求,协调各方利益,充分酝酿讨论,体现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愿。
2.合法性。“村规民约”必须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符合。其制订程序和内容要合法,程序上要规范民主,内容上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得有侵犯男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