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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
嵊开浦委〔2015〕133号
嵊州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
关于建立红黄牌警示督办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部门,下属各企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
为实现抓落实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切实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问题,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提升执行力和落实力,确保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根据《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嵊州市红黄牌警示督办制度的通知》(嵊市委发[2012]24号)、《中共嵊州市委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红黄牌警示督办制度的通知》(嵊市委发[2015]14号)等文件相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经济开发区开发区(浦口街道)红黄牌警示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警示督办范围
下列事项经正常督查、督办仍落实不到位的,实行红黄牌警示督办:
1.列入委级及以上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指标;
2.上级领导和委主要领导批示件;
3.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信访件;
4.会议协调、决定事项;
5.其他需要抓落实的重大事项。
二、警示督办原则
1.实事求是。警示督办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警示督办。
3.注重实效。通过督办检查,促使警示督办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警示督办程序
1.警示督办事项经各线分管(牵头)领导确定并签署意见后,由办公室向责任单位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任单位要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2.责任单位工作不力、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向该单位发出黄色督办通知书。在黄色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向该单位发出红色督办通知书。黄色、红色督办通知书由办公室拟文,由该工作分管(牵头)领导签发。
四、警示督办协调机制
为切实做好抓落实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建立警示督办协调机制。
1.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中,需要多单位配合支持或办理的,应及时主动做好衔接协调工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配合支持,责任到人,及时主动做好落实工作。经衔接协调后仍不能落实的,责任单位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分管(牵头)领导报告并反馈给党政办与牵头科室。
2.分管(牵头)领导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督促和协调工作,并研究解决的方案,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3.对确实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或因客观条件不具备的事项,分管(牵头)领导应及时报告委主要领导。
五、责任追究
1.在黄色督办通知书的限定期限内仍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由该通知书的签发领导确认,并负责落实办公室发文通报批评;负责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