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王院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嵊州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的各站所、村民委员会及所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各级安全负责人。
第三条 乡有关站所、村民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域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一)职工伤亡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筑安全事故;
(五)烟花爆竹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 乡所辖区域各行业所属系统内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站所、线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等效能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在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 各站所和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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