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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嵊州市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负面清单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03 嵊州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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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现将《嵊州市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负面清单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王院乡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嵊州市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负面清单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组织负责人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其规范履职的意识和能力,深化农村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权责相统一、教育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评价管理的对象是指本市范围内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明确了村级组织负责人履职的负面清单,并对“负面清单”上的行为实行扣分评价管理。评价结果纳入村干部当年度绩效考核,并与评先评优、经济报酬挂钩。

  第五条 本评价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温泉旅游度假区党委(党工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管理事项

  第六条 在严肃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的;

  (二)拉帮结派搞小团体,闹不团结,或不支持其他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

  (三)参加邪教组织的;

  (四)不顾全大局,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或阳奉阴违,不积极配合的;

  (五)不落实、不完成创业承诺事项的;

  (六)对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不及时处置的;

  (七)不开展党员先锋指数考评管理,党的组织生活不正常,执行“三会一课”制度不到位,或违规发展农村党员的;

  (八)不支持上级纪委工作,不按要求开展村(居)务监督工作的;

  (九)无故不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其他集体活动的;

  第七条 在密切联系群众、服务村民(社员)等作风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未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未开展党员、干部联系户活动,或不落实措施关心老党员、困难群众的;

  (二)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办不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的。或对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置若罔闻,不制止、不纠正的,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致使群众上访的。或不配合做好信访群众的说服劝导工作,出现越级访的;

  (三)没有特殊原因,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或不支持配合做好“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殡葬改革”等中心工作的;

  (四)违反驻勤值班规定,不按要求到岗到位被查实的,或不落实便民服务举措,已建便民服务窗口运行不正常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村容村貌整治,责任范围内乱堆乱放、乱丢乱倒等现象严重,环境卫生差的;

  (六)对农村(社区)违法建设、违章建筑等行为制止不力的;

  (七)对村级重大事项未按规定监管并及时报备的;

  (八)在各项评议中,不满意比例较高的;

  第八条 在执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等相关规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涉及本村(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未按照“五议两公开”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合法批准,盲目投资兴建村级项目的;

  (三) 擅自出让、出租集体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现状,侵害村民(社员)合法权益的,或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处置其他村(社)级资产、资源的;

  (四)未经合法审批增设开支项目的,或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提高标准违规发放村干部报酬的;

  第九条 在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违反相关要求,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多头开户情况或多人保管货币资金的;

  (二)收入不入账,或存在坐收坐支问题的,或村级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票据入帐报帐不及时的;

  (三)因职务变动不及时移交财务帐册的,或工作不负责,导致财务数据多次出现差错,或导致村集体财务账册凭证失少;

  (四)违反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不按规定报支发票凭证的,或违反村级零招待有关规定,报支或变相报支相关费用发票的;

  (五)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安排旅游的;

  (六)违反规定超额存放备用金的;

  (七)不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账不及时或对账不认真的,或存在应该发现的财务问题而没有发现的;

  (八)违反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为其它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违规出借村(社)集体资金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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