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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6〕2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根据《浙江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浙土资办〔2014〕96号)和《浙江省探矿权人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办〔2015〕130号,以下简称《办法》)部署和要求,现就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重要性
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是我省地矿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之一,与正在开展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共同组成我省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做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对维护我省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加大勘查投入加快找矿突破、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结合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矿业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二、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
探矿权人信用监管是对探矿权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价,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全面实施探矿权人信用监管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矿业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将探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同正在开展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工作相结合,并根据工作需要,在4月底前建立一套矿业权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矿业权人信用档案管理,确保矿业权人信用信息采集、录入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探矿权人信用资料档案保管要包含勘查许可证、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做到“一矿一档”。
(二)系统采集探矿权人信用信息。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做好探矿权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重点要做好对重型山地工程(坑探、槽探、钻探)勘查项目的巡查工作,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完成当季勘查项目巡查信息记录表的录入和审核工作。失信信息采集要按照“一事一表”的要求,做到应报必填,不得漏报或者瞒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