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农旅办、公安局相关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宿(农家乐)治安和消防管理,促进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60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明确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民宿(含提供住宿的农家乐,下同),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高敏感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民宿项目。
二、明确条件
1.民宿(农家乐)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合法建筑系有权证或已审批以及乡(镇)政府出具的文件证明;房屋质量安全新建的要有验收证明,其他的须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评估检测证明。
2.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规模,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并房屋客房数量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栋住宅建筑楼层为3层时,其房屋客房数量不得超过20间;
(2)当单栋住宅建筑楼层为2层时,其房屋客房数量不得超过25间;
(3)当单栋住宅建筑楼层为1层时,其房屋客房数量不得超过30间。
当单栋住宅建筑房屋客房数量超过15间时,应设置两个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3.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三、明确许可审批事项
1.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审批时,要查验民宿(农家乐)的合法建筑、房屋质量安全的证明文件,并严格按照省公安厅《规定》中治安、消防的管理要求,依法办理民宿(农家乐)特种行业许可手续。
2.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须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办理;暂不符合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能整改到位的民宿(农家乐),须在2017年6月底前整改完毕,并完成行政许可手续办理。
3.安装系统。民宿(农家乐)要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或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并实现100%实名登记报送住宿人员信息。对已开设的或新开办的民宿(农家乐)符合《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提供客房总数在15间以下的可以安装手机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15间以上的一律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4.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住宿设施,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及时处置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