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考核,引导和督促承办银行配合分中心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更好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和缴存职工切身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业务范围
(一)考核对象: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二)业务范围:包括制度扩面、贷款业务、综合业务、归集业务等四个方面。
二、考核办法
制度扩面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其他业务工作实行按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须于次年2月10日前完成扩面年度考核,于每月10日前完成其他业务工作月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各委托银行应积极协助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完成扩面任务,分中心将根据各委托银行的当年全年扩面人数于次年第一季度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存款奖励。其他业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评分指标,具体按照《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绍住金〔2015〕17号)执行。
三、制度扩面考核细则
(一)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周期,扩面累计人数作为扩面存款奖励的依据,考核周期末累积的扩面人数清零。
(二)每年度每家承办银行设定180人的扩面任务,新增扩面人数在考核任务以内的,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进行一年期存款奖励。考核任务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5万元/人的标准进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奖励。
(三)对现考核周期前已开户单位的新增人员,承办银行确有进行扩面动员并增加缴存人数的,在考核周期末根据一个周期内银行扩面报备情况和单位实际净增缴存职工数进行考核认定。
(四)新增职工连续缴存期限必须达到一年以上。在认定新增的同一考核周期内封存或销户的,按照实际人数在当年考核结果中核减。
(五)以下单位新增职工,不作为银行扩面成绩:
1.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新增人员;
2.上市企业的新增人员;
3.应缴住房公积金未托收到账的新增人员。
(六)一家建制企业出现两家以上承办银行申报扩面成绩的,按每家承办银行实际扩面人数计入考核结果。
四、贷款业务考核细则
1.根据各承办银行当月末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占比和当月放贷笔数(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确定考核基础分。基础分=(承办银行月末贷款余额/月末贷款总余额)×100+(承办银行当月放贷笔数/当月放贷总笔数)×10。考核当月承办银行贷款逾期率高于0.01%的,基础分值清零。
2.出现以下情况,在基础分中相应扣减:
(1)贷款资金充足情况下,承办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致使分中心审批同意的纯公积金贷款1个月以上未发放的,每一笔扣2分;
(2)承办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公转商贴息贷款手续,致使分中心审批同意的公转商贴息贷款1个月以上未发放的,每一笔扣2分;
(3)公转商贴息贷款承办银行考核当月贴息计算错误的,每一笔扣4分。
(4)承办银行审查认定借款人资格、资信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分中心书面反馈,未经分中心确认直接放款或拒绝放款的,每一笔扣2分;
(5)贷款发放没有在公积金系统同步录入的,一次扣5分;贷款账号等信息在公积金系统中添加有误的一次扣3分;抵押办理完成后,未经分中心审核发放贷款的,一次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