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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单位专项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推进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单位的专项考评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管理条件,必须在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设计业务。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同时必须遵守限额设计规定,不得过度设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五条 建设单位通过委托、招标等形式确定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有效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充、修改。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